关于申报公司律师试点单位的公告
发布时间:2024-02-22 来源:沈阳市工商联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,服务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,深化公司律师制度改革创新,加强民营企业公司律师队伍建设,充分发挥民营企业公司律师的职能作用,指导企业完善公司律师的日常管理制度,进一步提升民营企业依法经营、依法管理、依法决策的水平,努力为民营经济健康发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。根据司法部《公司律师管理办法》和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、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《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》的有关规定,拟确定一批公司律师试点单位,欢迎符合试点条件且有参与意向的民营企业,以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》登记的企业“住所”为标准向沈阳市工商联提交试点申请。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:
一、试点条件
(一)申请试点的民营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:
1. 坚持正确政治方向,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, 拥护社会主义法治,拥护宪法;
2. 近三年无单位犯罪记录、无企业不良信用记录;
3. 属于国家统计局国统字〔2017〕213号文件规定的各类大中型民营企业;
4. 设有法律事务工作部门且有专职工作人员,具有符合公司律师执业条件的人员和相应的工作制度;
5.在经营状况、劳动保障、企业信用、纳税信用、个人守法等方面均处于行业领先地位;
6.在我省市场监督部门登记注册;
7.股权结构明晰;
8.其他条件参照司法部《公司律师管理办法》的相关规定。
(二)国有未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参照本工作方案执行
(三)试点企业可以以企业总部名义开展公司律师试点工作,也可选择一家注册地为本省的所属子公司开展试点工作。
二、试点单位申请材料
(一)公司律师试点单位申请表;
(二)公司企业营业执照;
(三)上一年度完税证明;
(四)属于大中型企业的证明材料;
(五)企业近三年无单位犯罪记录、无企业不良信用记录、股权结构清晰承诺书;
(六)企业法律事务工作部门设立情况说明书;
(七)以上材料一式两份经企业法定代表人亲自签字,加盖企业公章。
三、任职条件
(一)试点企业内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,可以申请颁发公司律师证书:
1.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;
2.依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;
3.与所在单位依法订立劳动合同;
4.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二年以上,或者曾经担任法官、检察官、律师一年以上;
5.品行良好;
6.所在单位同意其担任公司律师。
(二)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不予颁发公司律师证书:
1.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;
2.受过刑事处罚的,但过失犯罪的除外;
3.曾被开除公职或者吊销律师、公证员执业证书的;
4.涉嫌犯罪、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,或者涉嫌违纪违法、正在接受审查的;
5.正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。
四、申请人申请材料
(一)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;
(二)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明和企业员工身份证明;
(三)申请人本人填写、经所在单位同意并盖章的公司律师申请表;
五、报名要求
(一)报名时间
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4年3月1日。
(二)报名要求
报名材料须报送至沈阳市工商联法律处,提交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:
1.经申报单位加盖公章的《公司律师试点单位申请表》(见附件)一式两份;
2.公司企业营业执照、上一年度完税证明、属于大中型企业的证明材料、企业近三年无单位犯罪记录、无企业不良信用记录、股权结构清晰承诺书、企业法律事务工作部门设立情况说明书。以上材料一式两份经企业法定代表人亲自签字,加盖企业公章。
六、确定公司律师试点单位程序
(一)市工商联根据申报材料确定民营企业推荐名单
(二)市司法局根据市工商联推荐名单,按照工作方案及司法部《公司律师管理办法》相关规定,对企业试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后确定最终试点企业名单;
(三)市司法局将试点企业名单报送省司法厅,省司法厅将按批次公布民营企业公司律师试点单位名册。
联系人:沈阳市工商业联合会 单冰馨
联系电话:024-84848563
附件1:公司律师试点单位申请表
附件2:关于在辽宁省民营企业开展公司律师试点工作方案
沈阳市工商业联合会
2024年2月22日
公司律师试点单位申请表.doc
关于在辽宁省民营企业开展公司律师试点工作方案.doc