关于申报第二批公司律师试点单位的公告
发布时间:2025-02-13 来源:沈阳市工商联为充分发挥公司律师职能作用,提升民营企业依法治企水平,根据司法部《公司律师管理办法》和省委办公厅、省政府办公厅印发《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》,按照辽宁省司法厅、辽宁省工商业联合会、辽宁省律师协会印发《关于在全省开展第二批民营企业公司律师试点工作方案》的有关规定,拟开展第二批民营企业公司律师试点工作。欢迎符合试点条件且有参与意向的民营企业,以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》登记的企业“住所”为标准向沈阳市工商联提交试点申请。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:
一、试点条件
(一)申请试点的民营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:
1.坚持正确政治方向,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,拥护社会主义法治,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;
2.近三年无单位犯罪记录、无企业不良信用记录;
3.设有法律事务工作部门,具有符合公司律师执业条件的人员,且有相应的工作制度;
4.在经营状况、劳动保障、企业信用、纳税信用、个人守法等方面良好;
5.在我市市场监管管理部门登记注册;
( 二 ) 按 照“自愿报名、择优录取”原则,由符合试点条件民营企业自愿报名,由省司法厅确定试点民营企业名单。
(三)试点企业可以以企业总部名义开展公司律师试点工作, 也可以选择一家注册地为本市的所属子公司开展试点工作。
二、试点单位申请材料
(一)公司律师试点单位申请表;
(二)公司企业营业执照证明;
(三)上一年度完税证明;
(四)企业近三年无单位犯罪记录、无企业不良信用记录承诺书;
(五)企业法律事务工作部门设立情况说明。
以上材料一式两份,加盖企业公章。
三、公司律师任职条件及职责范围
符合条件申请试点的民营企业公司律师应符合以下任职条件 并明确职责范围。
(一)试点企业内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,可以申请颁发公司律师证书:
1.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;
2.依法取得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;
3.与所在单位依法订立劳动合同;
4.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二年以上,或者曾经担任法官、检察官、律师一年以上;
5.品行良好;
6.所在单位同意其担任公司律师。
(二)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不予颁发公司律师证书:
1.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;
2.受过刑事处罚的,但过失犯罪的除外;
3.曾被开除公职或者吊销律师、公证员执业证书的;
4.涉嫌犯罪、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,或者涉嫌违纪违法、正在接受审查的;
5.正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。
(三)公司律师六项职责:
1.为企业改制重组、并购上市、产权转让、破产重整等重大经营决策提出法律意见;
2.参与企业章程、董事会运行规则等企业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、修改;
3.参与企业对外谈判、磋商,起草、审核企业对外签署的合同、协议、法律文书;
4.组织开展合规管理、风险管理、知识产权管理、法治宣传 教育培训、法律咨询等工作;
5.办理各类诉讼和调解、仲裁等法律事务;
6.所在单位委托或者指派的其他法律事务。
(四)权利和义务
公司律师依法享有会见、阅卷、调查取证和发文、质证、辩论、辩护等权利,有权获得与履行职责相关的信息、文件、资料和其他必须的工作职权、条件。
公司律师应当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,接受所在单位的管理、监督,根据委托或者指派办理法律事务,不得从事有偿法律服务,不得在律师事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兼职,不得以律师身份办理所在单位以外的诉讼或者非诉讼法律事务。
四、申请人申请材料
符合民营企业公司律师申请条件的人员,应提交以下材料:
(一)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;
(二)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明和前6个月单位缴纳社保证明 (社保证明作为附件上传);
(三)申请人本人填写、经所在单位同意并盖章的《公司律师审批登记表》。
五、报名要求
(一)报名时间
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5年2月26日。
(二)报名要求
报名材料须报送至沈阳市工商联法律服务部,提交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:
1.经申报单位加盖公章的《公司律师试点单位申请表》(见附件)一式两份;
2.公司企业营业执照、上一年度完税证明、属于大中型企业的证明材料、企业近三年无单位犯罪记录、无企业不良信用记录、股权结构清晰承诺书、企业法律事务工作部门设立情况说明书。
以上材料一式两份经企业法定代表人亲自签字,加盖企业公章。
联系人:沈阳市工商业联合会 单冰馨
联系电话:024-84848563
附件:1.《公司律师试点单位申请表》
2.《承诺书》
沈阳市工商业联合会
2025年2月13日
附件1《公司律师试点单位申请表》.doc
附件2《承诺书》.doc